领导您好,成都在9月14日出台了房产新政,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本人情况说明:高新区,9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未进行网签,买方不限购,卖方不限售,房屋取得产权未满两年,今年11月份满两年。
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向12345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这种情况在满二后网签是否按原政策执行不缴纳增值税,然而得到的回复是:“《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于9月14日正式印发,《通知》从9月14日执行。”
该回复未认真对待群众求助,并以打发的态势回复,该《通知》在网上已发布,我们都认真读了好几遍,确实有不清楚的地方,清楚的话也不会求助,然而一个政策的执行,咨询主管部门却得到的是摸棱两可的回复,在其他情况都满足的条件下,咨询该种情况,只需要回复是否按原政策执行不缴纳增值税。在网上浏览其他群众相似的求助,与我的情况完全相似,他们得到的回复依然是复制粘贴过来的原话,见附件图,回复的内容都是千篇一律,没有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求助。
据了解并已证实,在该种情况下,双流区已经按原政策执行不缴纳增值税,不知为何咨询成都市主管部门依然是敷衍的态势。请求领导予以解决,在此感谢领导!
市民:
您好!我市《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在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关于以上条款中“客观原因”的认定以及您的税费缴纳金额,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您带上相应的资料,在办理中进行说明和佐证,最终由办理交易的税务部门窗口进行审定。
上述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解释说明,您表示基本满意。
成都市住建局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