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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行政公安乱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10-22 15:05 已回复

请问政遂宁市公安局以事实为根据,党纪国法为准绳针对信访证据事实,执行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解决历经督办10余年的信访问题的请愿书。由于行政公安违反政策法规,制造虚假户籍信息,侵害信访合法权益问题,知错不纠,现用网络捏造伪证,欺上瞒下,对付依法据实解决信访问题,现在到处打着村民自治招牌,组织无知群众违反党纪国法,表决窃取信访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颠覆法理公正的犯罪行为无法制止,请依法解决事实如下:行政公安捏造再婚迁出,注销农村原始户籍诉求证据证明的合法事实,依评查解决诉求问题的

我是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和平村1社25号户吴定华,电话:13982520237.只因我长期反复向上级投诉在该属地的农村原始户籍,在2001年6月18日至20日两次被行政公安违法捏造全家“再婚”迁出,利用吴发明冒名顶替我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予以纠正。
    2020年5月5日聚贤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不予受里,为此本人不服,再向上级请求依据:“四川省公安厅文件川公发[2009]58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规定,于以复查.纠正,注销船山区金城街20栋2-2-2号的“空挂户"补发该社和平村1社25号吴定华户的农村原始户口本,保护我户农村原始户籍合法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登记时2020年8月6日我在空挂户处得知不登记,需在原始户籍登记也被拒绝,如此法治中国,公安捏造伪证任意违法注销公民合法户籍不纠,造成我户住房140平米,二轮长期家庭3.6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及百万余元人身财产被冒名侵吞。以上恶徒为非作歹,制造信访问题,至今不针对诉求证据证明合法事实纠正解决。变向支持黑势力侵财侵权耍威风,更加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遵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116条规定追责,要求严惩违法办案人员,补发农村原始户籍,注销空挂户     
                                                申请人:吴定华
                                                 2020年10月22日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1-28 16:19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经核实:吴某,男,汉族,原户口所在地为遂宁市安居区聚贤乡和平村1社25号,现户籍地为遂宁市船山区金城街。
一、关于吴某反映的户籍问题:
经高新区分局对公安人口信息原始数据查询,查明吴某,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乡和平村1社25号,现户籍地址及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城街),已于2001年6月20日在符合当时户籍管理制度的条件下,将全家户口从安居区聚贤乡迁至船山区(原市中区城区)。且来电人吴某及家人户籍迁至船山区后,已在辖区内派出所登记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并申领了相应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构成了自愿“农转非”的实际事实,其现户籍真实有效,关于其房产及土地权属问题建议相关责任部门回复。以上事实有《中共遂宁市安居区纪委关于吴某信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省公安厅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川公信复核字【2015】22号)》《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关于吴某申请恢复全家聚贤乡农村户口的回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遂中行终字第02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公安厅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关于吴某信访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遂宁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建议将“吴某恢复农业户口、人口普查登记等问题”认定为不予受理的请示》等调查结论,予以证实。
二、关于七普登记的问题
对于吴某提出的聚贤派出所违反“四川省公安厅川公发[2009]58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对确因工作不认真的投诉,因吴某户籍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城街20栋2单元2号,其户籍业务应到其辖区派出所户籍申报受理,聚贤派出所无权受理,故不存在提高服务质量问题;对于其反映聚贤镇人民政府和聚贤镇派出所进行人口普查登记问题,经核查,吴某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金城街,按规定其应到遂宁市船山区进行人口普查登记,但吴某再次前往高新区聚贤镇派出所希望登记为实有人口。高新区聚贤镇派出所通过走访和平村干部及群众,了解到吴某并未长期在和平村1社居住,依照有关规定,聚贤镇派出所拒绝其登记为实有人口的要求,经向负责处理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部门核实,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方案中人口登记细则“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经核实该户户口已于2001年6月20日从安居区聚贤镇和平村1社25号迁至船山区(原市中区城区),且长期未居住在聚贤辖区内,属于人不在户也不在,不应登记在聚贤辖区内。
因此,对于吴某反映的:聚贤派出所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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