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关于914新政增值税,不合理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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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关于914新政增值税,不合理的求助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10-21 16:51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6月签署了一套房产,因房子还有贷款抵押车约定11月过户,且房子11月满两年,可以不交增值税。现突冒出来新政,让我措手不及,我们的预算是首付加各种税费。现突然冒出接近10万得税务对于我们这种工薪阶层确实承受不住,毕竟现在买套房,算是耗尽了两代人的血汗钱,都还远远不够,还得东拼西凑。我在之前的帖子上看到成都住房局回复,新政前房子未满两年,按新政执行缴纳税费,实则不合理,有违背条款中的,已经形成事实交易不符,还希望领导,给类似这种情况的群众演员一个缓冲期。让在途单子少点纠纷。
目前房子已经交给我们的且我已经出租。若现在因为这笔增值税,让我们退,就涉及三方的合同纠纷,真的很痛苦,希望领导能体恤下我们这些工薪。真的太不容易了,二手房交易本来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你们也说过,会参照其他城市的细则,那麻烦你们好好看下,其他城市的细则,缓冲期都是到12月31日,未满两年的都没有缴纳增值税。
我们也很理解支持住房不炒的初衷,但是也不能让在途单子进退两难。最后希望回复。谢谢!希望能有个理想的解决方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10-22 16:47

我市《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在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关于以上条款中“客观原因”的认定以及您的税费缴纳金额,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您带上相应的资料,在办理中进行说明和佐证,最终由办理交易的税务部门窗口进行审定。
下一步,我们将对您的建议进行研究,努力满足市民合理的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保持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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