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于2020年8月28日入职成都富士康鸿准科技电子厂,与四川汇天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送我们去与汇天浩派遣公司签订入职合同,我们是从8.29日开始上班,9.19号正式离职,符合正常离职。现汇天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给予结算工资,让我无法接受,在哪里上班每天起早贪黑就是为了这点钱补贴这让我们难以接受。严重投诉汇天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请政府为我们主持公道,为谢
由于您是被派遣到富士康集团上班,根据成人社办发【2017】107号之规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范围按照事发地管理的原则确定,本件所诉事发地为高新区,请准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