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9月14日成都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购买二手住房增值税由满2年免征变为满5年免征。我在2020年8月通过中介机构签约购买了一套成都市新都区的二手商品房,在签约时便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房东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且已经网签,约定由卖方解除房屋的抵押,于10月底房屋契税缴纳时间满两年后签订网签合同过户。
新政发布后,根据成都市政府的十问十答| 权威解读《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我看到其中有说:《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的情况下怎么办?《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按照解读,我购买的房屋应该是按照原有的税收政策缴税。
9月15日我致电新都政务中心也明确告知我9.14日签订的网签均属于旧政策,但是我9月18日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政务中心税收窗口咨询,税务窗口告诉我他们是按照公告发布当日房屋契税缴纳是否满两年来决定执行新政还是旧政,因为我购买的房屋在10月底契税缴纳才满两年,所以只能按照新政执行收税。
请问这新增的条款是否合理,之前明确告知我以网签为准,9.14通知的房产新政增值税免征由2年变成5年的问题,文件写的只要能证明是9.14之前就有在途房产交易证明就应当享受满2免征的政策,现在又突然要求9月14日前房子满两年,税务局是否过分解读文件?如果在此之前都满两年了,我又何必在年底过户?是否违背了第一条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合同网签的相关政策。对于我们这种在途交易的情况,真的是赶鸭子上架,钱已经给了,合同已经签了,网签也签了,现在又突然冒出一笔增值税,完全是要把我们逼死的节奏!
在此我真的陷入两难的局面,如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交易,我将直接多出接近8万
我市《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关于以上条款中“客观原因”的认定以及您的税费缴纳金额,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您带上相应的资料,在办理中进行说明和佐证,最终由办理交易的税务部门窗口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