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李平双因为与我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向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川1421执1513号,立案后法院通知了我公司,说有执行案件立案了,我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并且,我们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会参加很多的招投标,希望法院尽快将本案执行了,不要影响我们工作的开展。
后续我们委托了专门的律师跟进此案,也想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和社保费缴纳凭证,证明我们已经按照仲裁裁决进行了相应履行,但是胡家喜法官表示,需要和仲裁委联系后才能确定本案的执行依据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含义。从5月份立案至今,五个月过去了,胡家喜法官仍未进行相应的核实,还是回复说需要先核实裁决的真实意思,我们向胡家喜法官陈述了我们公司目前的困境(因为有执行案件所以参加招投标的时候不能通过资格审,导致我公司没有业务、没有收入,公司上上下下员工的工资都得不到保障,本来因为疫情影响,公司就已经在夹缝中求生存,2020年是艰难的一年,也是民营企业的寒冬。并且,因为有为结的执行案件,公司也没有办法依法申请相应的补贴。)
作为一家依法纳税、依法履行裁决、依法配合法院执行的民营企业,我们真的不明白,为什么在我们愿意配合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立案五个月之久未有任何进展, 这五个月内公司没有任何可以开展的业务,也没法申领补贴,在这种情况下,胡家喜法官至今都没有明确案件该如何执行、什么时候能执行完毕。
公司的确是没有任何办法,又不甘等死,只能四处上访,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司上上下下员工的工作!!!!望法院尽快执行,尽快将公司从被执行人网上移除,让公司能够正常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