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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9.14新政二手房交易途中的处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24 10:26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9月7日通过中介在温江购买一套二手房,定金首付已缴10万余,并于9.14日当天完成网签,房产证满2年,我是离异单亲妈妈,9月25日离异满2年,社保2021年1月满2年,所以和卖方约定社保满2年后再过户,目前我这样的情况属于新政前还是后呢?购房也是东拼西凑,突然的新政犹如晴天霹雳,弄得生活异常艰难,希望能体恤一下民情,交易途中的按老政执行,不要一刀切,误伤我们这样的刚需,我只想给孩子在成都安个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温江区住建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9-28 15:53

网友:
您好!您的网络留言咨询缴税新政策,事实成交认定,是否要交增值税的事宜,我局赓即安排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关于您咨询缴税新政策的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政策解读,《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经向您了解,您为非限购区域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稳定就业未满2年,其家庭名下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第二条:“购房人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已满24个月或虽未满24个月但已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规定,目前您不具备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资格。故不能认定个人住房转让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27日14时49分电话联系您,并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您表示满意。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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