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成都市一名无房刚需,我于8月4日通过某中介公司,在龙泉驿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房屋,因为购买此房屋时,成都楼市政策还是满2年免除增值税,我与房东协商后于当天签订了购房合同,缴纳了几万元的购房定金,并且约定于10月10日此房屋满二时将房屋过户给我,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交易是完全符合政策的,本人于8月先后办理了网签以及贷款。
成都市于9月14日出台了之后,我仔细阅读了政策,对于我们这种在途交易,而且是符合之前老政策的合同,并未得到合理的说明与保护,如果继续按照新政策执行,本人不仅无法要回购房定金,还会承担巨额的增值税,对于我们这种借钱买房的刚需是无力负担的一笔巨款。
在此,我向成都市市长求助,希望能够合理的解决我们基层老百姓遇到的困难,合理的保护已经签订合同的购房者的权益,我们普通老百姓也不想与原房东打官司。而且本人已经落户成都,并且在成都稳定工作,为建设我们大成都进行贡献,希望领导们能够体恤民情,让本市市民更加热爱成都,建设成都。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税务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第十一条规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9月27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