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关于成都房产914新政增值税2改5的问题。为何现在各区办事窗口要必须914之前满二的房子才能享受原政策?我们这些已经付了定金首付的在途合法合规的交易(本身二手房的交易流程就是复杂漫长的),在前期流程走完之后正准备过户时,仅仅相差三天,我们就要背负巨额的税费。
请问领导,新政的出台是为了贯彻“房住不炒”的方针,控制房价的,针对的是政策之后的交易。但为何要把我们这些已经买了的,只是流程手续还没办完的在途交易者逼上绝境呢。既然新政是参照其他城市的,但为什么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不能也参照其他城市呢(例如深圳)。
如果是在新政出台之后,我肯定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房子。现在是政府出台的政策让我们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要么支付巨额税费,要么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不管是哪一样都是让我们无力承担。希望领导能够理解、帮助我们这些已经无路可走的刚需购房者吧
网友:
您好!您通过问政四川咨询关于9.14新政疑问的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您咨询关于9.14新政疑问的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政策解读,《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来信人可按上述规定持相关资料到政务大厅办理。
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8日
问政网友: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第六条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以上情况已电话告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