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教师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师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教师的工资。” 国务院2009年出台《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规定,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可是为什么渠县近几年在发放教师工资时却执行自己的标准,即渠县义务教育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的65%,奖励性绩效为绩效工资的35%?请问,渠县执行该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难道国家的规定在渠县就可以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