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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关于914房产新政 执行旧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21 19:00 已回复

书记您好,关于成都市政府发布914房产新政15条,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我在2020年6月通过中介机构签约购买了一套邛崃市的二手商品房住宅,在签约时便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房东支付了定金,部分房款共计20万元,约定于9月14号去过户(9月12号房满2年),于7月已完成网签,但网签合同时间目前已过期 本打算9月14号 网签 并过户,当时因上班及资金问题未及时网签过户,新政发布后,于9月21号去咨询邛来住建局,告知我不符合条件,需按5年免税政策,那就多出来了几万块的增值税,恳请市建局告知我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按2年免税政策执行。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9-27 14:51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反映问题为《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文件第十二条“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第六点: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9月21日您到我局就“9.14”房产新政涉及增值税缴纳交易认定问题进行咨询,您提供的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已过期)价格79万元与买卖双方自行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83.3万元不一致、存在“阴阳合同”嫌疑,鉴于此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当面向来信人解释将涉及房屋交易相关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讨论后,再答复您。鉴于您所述房屋网签合同已过有效期,建议您凭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到邛崃市住建局房产管理科319室申请办理交易行为认定手续,同时请您按照真实交易价格重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如有疑问可致电邛崃市住建局88770357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注!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9月25日13:45,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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