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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关于9.14购房新政的建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21 11:01 已回复

尊敬的市长,打扰您百忙工作。有这样一个情况向您汇报反应一下。7月,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已在链家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给房东,此房10月满两年,我与房东约定10月待房满两年后办理过户,以免除增值税。但914新政以来,二手房转让的增免年限由两年又提高到五年,并且对914之前符合相关手续的已发生交易的情况作了认可。但对于我们这部分已发生交易但又未满两年的购房者情况未作明确答复。作为购房者,非常担心这部分突然冒出的税费无力承担。大胆向市长提出建议,第一,这部分费用是突然冒出来的,作为纳税者在不清楚这笔交易所要产生的这笔税费的前提下,我们是无辜的,希望市长考虑考虑一下民众的一个知情权,如果我们事先知道这个税费,我们可能不会产生或者在与卖房者房款的沟通上还会有下探空间,毕竟,我们购房的预算是购房款和税费的总和。第二,这段时间我也因为这个事多次到链家咨询,我们这样的二手房交易的情况特别多,如果因为这个税费的原因,肯定会有很多买方和卖方扯皮诉讼的事件,毕竟,买方和卖方都没有绝对的对错,这也不利用社会的团结和安定。作为老百姓,房子是很多人一生中最大的支出,大家都会很在意。并且,链家中介那边也多次咨询政府相关主管单位,主管单位都答复是在做此种情况的商讨,这证明政府的作为和民情的体察,这封写给市长的信也就是让市长能够知道有这样一群受政策影响的无辜的人,当然,这也是我们自认为的无辜,但也确实感到无辜。最后,我对成都施行的十五条新政举双手赞成,我也相信,成都的房价会在政府的大力调控下稳字当头,老百姓的居住也将越来越好。祝市长身体健康,祝成都越来越好。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10-22 15:10

我市《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关于以上条款中“客观原因”的认定以及您的税费缴纳金额,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您带上相应的资料,在办理中进行说明和佐证,最终由办理交易的税务部门窗口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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