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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社保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20 20:41 已回复

我是四川东部新区丹景街道办(原新民乡)的一个失地农民。我是2OO9年被占的土地,2011年经村社统一安排,一次性交了14年的保费24787,77元给村社,由村社统一交到简阳社保局。简阳社保局开了发票。第二年我又补交了一年的社保费3974,4元,交齐了15年。今年9月2号,我到高新社保局(新民乡2017年划为高新东区〉查询交费情况,准备续保。谁知高新社保局打出的单子上我第二次续费正确,可第一次交的14年的钱只有22101元,计入个人帐户金额11588,48元,与我实际交费巨大差异。我想请问一下领导,有谁知道我的钱去哪儿了?没交的钱为什么没退给我?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9-28 14:05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被征地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当时已支付给个人,因此2009年和2010年征地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全部是个人缴费,政策规定以历年省平均工资基数补缴保费,必然有征收相应的利息,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关于印发资阳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77号文第四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规定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且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社保经办机构预缴社会养老保险费,逐年算账,不足部分个人承担;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征地方案公告之日,男满60周岁以上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社保政策的规定,从参保时间开始以历年省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按20%的缴费比列计算补缴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男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可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土补和安补缴费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年限往前推移时间不得少于18周岁,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费。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9月21日16时,2020年9月24日9时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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