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龙泉驿区大面镇二手房购买人员一名,在"新政十五条"出来之前,已经和房东签完合同,打完定金,并在网上办理完经济服务合同。但是房东的房子需要10月2号才满两年,当时和房东约定,等满两年10月2号在过户。现在面临“新政十五条"里说的增值税问题。请问领导,这种该怎么判别?
因为对刚需人员来说,增值税5%真的太高了,当时买房就东拼西凑,临近交易了,又出了这个事情。恳请领导酌情考虑,我这种情况的不在少数,劳烦领导了。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税务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第十一条规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9月24日14时,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