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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住房转让增值税两年变五年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18 16:40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近期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我在2020年6月通过中介机构签约购买了一套双流区的二手商品住宅,在签约时便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房东支付了定金,约定九月底房屋契税缴纳时间满两年后签订网签合同过户。新政发布后,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按照该政策解读,我提供相应的购房定金转账单后,我购买的房屋应该是按照原有的税收政策缴税。但9月15日,我前往双流区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咨询,税务窗口工作人员告诉我税务部门是按照公告发布当日房屋契税缴纳是否满两年来决定执行新政还是旧政,因为我购买的房屋在9月27日契税缴纳年限才满两年,只能按照新政执行收税,需要交纳增值税。在此我交易陷入了两难的局面,如我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交易,按照购房合同无增值税,交易产生的税费买卖方均不愿承担,直接多支付6万多的增值税,导致买卖双方处于纠纷阶段,卖方不仅不愿承担大额税费,而且不愿退款解除合同,作为买方,当时所谈价格是无税价格,这突然多出的增值税是我6月签合同时候根本没有预料到的,我现有的资金根本无法支付这么多的税费,而我如果放弃交易,我支付房东20万元的定金算违约,造成了我继续交易要承担已经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税费,解除合同要赔违约金的糟心局面。我向双流区税务部门提出了按照公告解读的内容,我们这种正在交易过程中的购房者不应该按照新政缴纳增值税才对,但税务部门说他们也只是执行市住建局发布的政策,让我自行向上一级的住建局和税务局进行反映,在此我被逼无奈向市领导写信反映这一情况,恳请市领导对接市税务局对我们这种已经开始交易,暂未签订网签合同,所购房屋契税缴纳满两年时间又在公告发布之日后的购房者缴税政策进行研究说明,在我们买卖双方僵持之际,恳请领导为我们排忧解难,我确实是无力负担因为突发新政多出的税费了,这笔税费足够我家三四年生活费。望领导为老百姓办实事,为新政前存在的交易行为开绿灯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9-24 16:31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交通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新政9月15日00:00生效。《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关于上述“客观原因”的满足条件,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需具体认定,请您携自己相关凭证到窗口审定,包括限售限购审定以及实际交易行为审定(通过中介成交的由中介统一办理)。限售限购审定包括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社保等资料,实际交易行为审定包括新政前签订的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内容。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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