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成都市住建局
请问能清楚的解释下吗??
1.9月前签了购房协议,有打款凭证,但是11月份满2年, 到底算新政策还是老政策??
2.税务大厅工作人员,直接按新政策执行,不解释,不回答,到底是怎么个意思?
能不能清楚的讲讲,到底是限制炒房,还是推高房价,目前感觉让我们这些老百姓寒心。
市民:
您好,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如果在新政实施前已经有相关的定金交付或合同签订,同时满足在新政实施前交易的房产已经满2年,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网签和过户延迟,可以在递交相关原因的佐证后,认定为按照过去的规定执行。关于这部分,税务部门有相应的要求,可以到办理交易的相关窗口咨询。
但如果约定的过户时间在新政之后,且拟将交易的住房也是在新政实施日之后才满2年或其他售出的限制条件,相关税费则要按照新政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