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3年在德阳天运劳动服务公司(东汽)和2014年-2016年在德阳九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人的月均工资收入在1万以上,2个单位都未按实际发放工资进行缴纳足额缴纳社保和未缴纳公积金。由于毕业后被几家劳务公司将本人工作公司转来转去,也未接触过相关劳动法规培训,一直未发现两个公司未按实际收入进行缴纳社保和未缴纳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直至目前在报名学习法学课程相关法律知识发现该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条提到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企业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虽然过了2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到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认为本人完全属于前者知道,因为大多数劳动者都不知道企业未按实际收入缴纳社保和未缴纳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部门也可以联系到其他在职或已离职人员确认是否属于应当知道。
故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解答
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提到企业需按实际收入进行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明知而违法,劳动保障部门可否为劳动者发声,让用人单位补缴。
②劳动、社保部门是否监察过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公积金的记录,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③是否可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如认定违法,也无法补缴,本人是否可以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