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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实名检举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17 20:36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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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12-23 14:37

接转来的信访人来信后,我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事实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回复如下:原告苏柔诉被告王玉林、蒲慧、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6月11日,原告苏柔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川1113民初23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王丹、蒲慧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310 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诉讼保全担保人周发芬所有的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滨河路二段195号(产权证号:A030313)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2020年7月4日,被告王丹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川1113民初23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王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王丹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上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川11民辖终4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8月27日,被告王丹向本院申请追加苏活林为第三人。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柔代理人周发芬、被告王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蒲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亭、王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第三人苏活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正在审理中。
另,关于申请人苏柔与被申请人王丹、蒲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5日以(2020)川1113执保8号案件立案,我院执行局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本院(2020)川1113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和申请人苏柔提交的网络查控申请。依据民事裁定书和网络查控申请,查询到被申请人王丹、蒲慧的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法官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电话(18981346020)向被申请人王丹、蒲慧告知财产保全事由以及采取冻结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账户资金、查封房产的措施。随后,我院执行局依据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丹、蒲慧以及诉讼保全担保人周发芬的财产进行了依法查封、冻结。
感谢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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