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柳城印象小区于2012年12月交付使用,我在收房时已缴纳所有费用(含契税等),但开发商卷款私逃,人去楼空,一直未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
2015年5月小区业主提起诉讼,2015年10月在法院正式立案。2016年11月,法院执行局把《裁定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了不动产中心,小区业主再次自行缴纳了各项费用后才取得不动产证。
因此,契税缴纳日期为2018年10月,不动产证为2018年11月。
按照2020年9月14日成都市新出台的“房产新政15条”,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调整至5年,对小区业主房屋出售影响很大。
为了拿到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证,小区业主已经缴纳了两次费用(第一次是交给开发商的),如果由于增值税免征年限不足5年导致影响房屋出售,小区业主将再次蒙受损失。
希望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回复,切实保护合法公民的权益。
问政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税收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第六条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9月22日电话告知您。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