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是邛崃市邛陶路的业主,8月27日将房屋进行了出售,与买方签了买卖合同,但由于房屋有抵押,9月14日才结清尾款,按房管局通知,在新政策发行前有实际的交易行为,但当地交易中心仍要按新政策执行。请问,究竟可以签定买卖合同时间为准,还是必须以网签时间为准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在9月14日出台了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通知》在税收方面进行了调整,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的,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的,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即: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网签单、购房转账单等)。
您可以将您与卖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网签单、购房转账单等)向我市住建局319办公室进行认定,认定后住建会将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9月18日13:00左右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