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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9.14增值税新政发布
2020-09-16 0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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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您好!关于市政府发布了成办发〔2020〕83号《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我在2020年7月通过中介机构签约购买了一套双流区的二手商品房住宅,在签约时便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房东支付了定金,约定由卖方解除房屋的抵押后,于九月底房屋契税缴纳时间满两年后签订网签合同过户。新政发布后,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按照该政策解读,我提供相应的购房定金转账单后,我购买的房屋应该是按照原有的税收政策缴税。但9月15日,我前往双流区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咨询,税务窗口工作人员告诉我税务部门是按照公告发布当日房屋契税缴纳是否满两年来决定执行新政还是旧政,因为我购买的房屋在9月29日契税缴纳年限才满两年,只能按照新政执行收税,需要交纳增值税。在此我陷入了两难的局面,如我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交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我将直接多支付接近9万的增值税,而这突然多出的增值税是我7月签合同时候根本没有预料到的,我现有的资金根本无法支付这么多的税费,而我如果放弃交易,我也要支付房东10万元的违约金,造成了我继续交易要承担已经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税费,解除合同要赔违约金的糟心局面。我向双流区税务部门提出了按照公告解读的内容,我们这种正在交易过程中的购房者不应该按照新政缴纳增值税才对,但双流区税务部门说他们也只是执行市住建局发布的政策,让我自行向上一级的住建局和税务局进行反映,在此我被逼无奈向书记写信反映这一情况,恳请市住建局对接市税务局对我们这种已经开始交易,暂未签订网签合同,所购房屋契税缴纳满两年时间又在公告发布之日后的购房者缴税政策进行研究说明,我实在是无力负担因为突发新政多出的税费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2020-09-21 14: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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