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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违法改建房屋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9-11 02:50 待回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达到三利麓山城阅庐小区的业主。近期小区内相邻业主对其10-1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拟在与本人房屋共用墙一侧加装电梯。但据本人了解,其未向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部门申报登记,未获得任何行政施工许可,即擅自将10-1房屋楼板进行开孔,已严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同时,其拟将电梯的电机放置于楼顶屋面,将大大超过屋面的荷载,对包括10-1房屋在内整体建筑安全形成重大隐患。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0-1的业主不能变动建筑承重结构。若要变动,都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并委托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施工。但据本人了解,10-1的业主并未履行上述手续,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况。
该建筑内部图片经四川电视台曝光后,社会反应很大,但是还未见到后续的处理措施。
综上,请贵部门依法查清10-1业主的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给与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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