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四川省已发生多起野猪破坏农作物,甚至伤人的事件,但野猪属于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农户不能伤害更不能擅自捕杀。
面对野猪之患,村民向政府求助,希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之规定进行补偿,但往往各级政府以”省上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补偿办法,到底该由哪级政府来补偿?各级政府补偿比例是多少?都不明确。“为由拒绝或推脱补偿,造成农民损失无法依法补偿,希望省政府尽快出台四川省野生动物致损相关补偿办法,建立补偿机制和实施细则,同时畅通经费渠道,不能让农户为保护野生动物伤心又流泪。
同时,希望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之规定,适当对野猪进行猎捕,以科学方式调控好当地的生态容量,还野生动物与群众一个和谐相处的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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