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减少审批优化服务,自2014年以来已取消四川相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证、准入证和上岗证21项。其中包括: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保安员上岗证。
但是,在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中,评分标准细则,依然设立:提供保安员上岗证得多少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物业项目经理证书得几分,不提供不得分等等,请问这是不是有点冲突哦?
1、自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和保安员上岗证的行政许可取消以来,青羊区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再未将供应商持有上述证书设置为资格条件。
2、采购人将供应商持有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和保安员上岗证纳入评分标准,是为了体现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之间的差异,与采购人实际需求相关且合理,与取消资格证书行政许可不存在冲突。
3、鉴于小微企业受经营规模、资金实力的限制,无法在中标前为投标项目组建物业服务团队以满足评分标准中关于持有上述证书的加分条件的情况,青羊区集采机构针对此项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若投标供应商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物业服务团队成员持有相关证书即可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