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5月16日在温江区公平街道374号与四川铂汇宸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冠城广场10D;法人代表:邓乾隆;联系电话:028-86150717)签署了为期1年的外卖代运营合同,运营费用为5800元,外加营业收入3%的提成。双方约定签署日期开始三个月内,对方公司需完成饿了么和美团双平台目标90000元的营业额,如若未完成目标营业额全额退款。三个月期至,对方公司只完成了13952.78元整,与目标营业额相差太大,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公司退款并解除合同却对对方以各种理由无理搪塞,只愿退还4000元。
对方的理由为:
1,对方说我店未严格配合他们的刷单要求。事实是按照他们的要求,即使我不认可刷单这种非正当竞争手段,还是尽量配合,且在我明确表示该手段不妥后对方未提供新的建议和手段,所以我还是尽量配合,总共刷单费用超2000元。
2,对方说我频繁关店。事实是“频繁关店”这个概念在合同中并未规定,签订合同之初对方口头承诺“只要不是无故人员消失店铺关门一周以上,那么就没问题。”且现在对方告知我关店“3次”即为频繁,但合同并未规定,且我们每次关店都征得了对方同意,在我关店2次时对方也并未提醒。(三个月总共关店不到十次,且数次关店时间仅一个小时,受客观因素如停电、人员需外出等影响,换算成每天11个小时的营业时间,三个月内关店时间不足一周。)
根据合同,对方公司要提供的6大项服务,对方完成程度不到70%,现对方却要将偷换合同条款让我们承担损失。头三个月对新店来讲是红利期,在对方的操作下我们不仅和目标营业额相差甚远,还白白损失了红利期,实际损失远比这5800多得多。
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未完成双方合同上对三个月内营业额90000元的约定,所以我要求对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额退款。
对方公司作为运营公司的运营者对我提供的运营服务有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我要求对方公司履行合同要求的退还全款。
请相关职能部门为我们这些中小创业者做主,督促铂汇宸品牌策划公司履行合同全额退还我们费用!
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公对公的合同纠纷,请您查阅一下您和对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明确的条款。参考类似投诉,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才能维护您合法权益。 如果您不熟悉司法程序可以拨打司法援助热线12348或12368寻求帮助。按照我们回访类似案例,多数时候在司法程序未正式启动时,能达成和解。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青羊区政务服务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