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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关于家庭分户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8-29 22:06 已回复

我家地处董场镇白马村,现户口本上7人,有两个小家庭,上次去派出所要求分户没有同意,请问现在家庭户口分户到底需要什么条件?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邑县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9-02 16:29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通【2019】36号)文件以下规定:
第十三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房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一套住房只能登记一户。
第十六条:【家庭户立户条件】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可立户的住房应编制门楼牌号(以下简称住房),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含农村地区住房),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部队营房,单位自建住房,本市农村地区居民(城镇无自有住房)租赁的城镇成套住房。
其它租赁私人住房、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第十八条 〔住房佐证材料〕住房佐证材料包含以下类型:
(一)合法稳定住所提供:
1.城镇地区的: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人才公寓提供住建部门有效凭证。
2.农村地区的:
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未拆迁无证住房: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二)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三)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四)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
(五)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租赁城镇地区成套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大邑县公安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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