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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暴力拆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8-28 13:48 待回复

石马镇人民政府拆除举报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举报人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石马镇人民政府认为,举报人在2008年拆迁后未搬出原有地址,拆除原有房屋,仍继续占有、使用上述土地及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直接强制拆除了举报人所有的房屋,清理了举报人的青苗果树等财产。但是举报人认为,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认定及执法权均不属于石马镇政府的法定职责,石马镇人民政府的违法情形认定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对于举报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作何处理,有执法权的部门从未做出任何书面文件进行说明。
对于举报人的房屋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其方式、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8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上述条文对于行政强制的程序及需要作出的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石马镇人民政府既不属于房屋强制拆除的执法范围,也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举报人送达催告文书及强制执行决定文书。因此,石马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对于举报事项提出上述意见,望贵单位依法查明有关情形,确属违法的,协同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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