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认定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网友留言

三农 咨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认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8-27 11:1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我是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阳光村村民,我和配偶是2018结婚,配偶户口于2019年3月迁入我地,我村属于“锦绣天府”新农村项目同安片区,在拆迁安置上村里说我配偶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本项目里安置房分配。我配偶户口已经迁入本地并且长期在这里生产生活居住,我想咨询一下 我配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民生诉求会办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8-28 09:28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同安街道阳光村田园综合体项目位于锦绣天府核心区,涉及阳光村1-9组,621户2250人,总面积4063亩,安居点选址在2、3、9组。项目坚持的原则为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由项目区群众自愿委托阳光村村民委员会引进项目投资商,通过“拆院并院”的方式,实现农民集中居住。
关于参与人员范围。据2020年8月11日召开的项目区农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同安街道阳光村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同安街道阳光村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安置补偿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第4点约定,参与项目人员范围为“项目区内具有本村户籍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即:一是具有本村户籍人员;二是在项目区具有合法住房;三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您的媳妇是外地人员,结婚未满三年,按照有关规定其户口不能迁入到阳光村;故其媳妇不属于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能参与该项目。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9月2日10时25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