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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行政公安乱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8-27 08:47 已回复

乡村无法律,地方组织权利被互徒窃取了,制造的犯罪事实的控告书如下:
  我是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和平村1社25号户吴定华,电话:13982520237.只因我长期反复向上级投诉在该属地的农村原始户籍,在2001年6月18日至20日两次被行政公安违法捏造全家“再婚"迁出,利用吴发明冒名顶替我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予以纠正。
   2020年5月5日聚贤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不予受里,为此本人不服,再向上级请求依据:“四川省公安厅文件川公发[2009]58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规定,于以复查.纠正,注销船山区金城街20栋2-2-2号的“空挂户"补发该社和平村1社25号吴定华户的农村原始户口本,保护我户农村原始户籍合法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登记时2020年8月6日我在空挂户处得知不登记,需在原始户籍登记也被拒绝,如此法治中国,公安捏造伪证任意违法注销公民合法户籍不纠,造成我户住房140平米,二轮长期家庭3.6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及百万余元人身财产被冒名侵吞。以上恶徒为非作歹,制造信访问题,至今不针对诉求证据证明合法事实纠正解决。变向支持黑势力侵财侵权耍威风,更加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请遵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116条规定追责,要求严惩违法办案人员,补发农村原始户籍,注销空挂户,支持诉求为感。
               
   2020年8月27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聚贤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1-29 17:52

吴先生: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
关于您反映农村户籍于2001年6月18日至20日两次被公安机关违法捏造全家“再婚"迁出,利用吴发明冒名顶替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被侵占的问题,聚贤镇高度重视,经过调查了解。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户籍的问题。
经查留言人原户籍档案、户政微机管理资料和2012年3月28日留言人的亲笔信访材料“由于我子女考进城里读书,将全家4个人(共用2800元)的户籍于2000年买到遂宁城区空挂户”确认,于2001年6月18日、2001年6月20日两次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将全家四人的户口从高新区聚贤镇和平村一社迁移至遂宁市市中区城河南巷42号2单元12号 ;2006年5月8日留言人从遂宁市市中区城河南巷42号2单元12号迁至船山区金城街20幢2单元2号,2007年2月23日全家4 口人于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且将全家户口从聚贤镇和平村一社迁移到遂宁市城区,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是按照当时的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的,并未违规。2001年办理户口迁移为手工填写,2006年5月9日工作人员在将信息录入电脑时,将迁出类别的代码错误选择“0797”—“再婚迁出”。留言人于2009年6月16日查询原迁出信息时发现该问题,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已及时向留言人解释和道歉,并于2009年9月10日进行了更正。省公安厅已于2020年7月7日对留言人的户籍信访件进行了终结,故反映公安违法捏造全家“再婚"迁出情况不属实。
(二)关于反映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被侵占问题
经查,现聚贤镇和平村1社和留言人同名的吴定华,原名吴华明,1998年村登记户口时村文书将其名字误登。2005年粮食直补工作开始后,按政策要求农户领钱时必须身份证与户口本上姓名一致,故吴华明更名为吴定华。吴华明于1999年土地承包总面积为4.27亩,2002年退耕还林0.6亩,粮食直补面积为3.67亩(恰好与留言人原承包面积相同,但承包地的田、土面积和名称不相同),吴华明所领取的各项款项均属其所有,与留言人无关。故反映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被侵占不属实。
(三)关于反映吴发明冒名顶替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的问题。
经聚贤镇工作人员、吴定华本人、村干部及测绘公司一同到留言人家就房屋确权测绘了房屋面积,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安居区自规局干部及聚贤镇干部与留言人面对面交流,请留言人提供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安居区自规局办理土地使用证,2017年11月4日我镇干部也督促留言人及时提供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安居区自规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截止目前,留言人并没有到安居区自规局办理。现位于和平村1社25号近130平方房屋仍属留言人所有,无人占用,且留言人本人与妻子、孙女偶尔会回和平村1社25号的房屋居住。故留言人反映吴发明冒名顶替吴定华之名侵吞住房140平米不属实。
(四)关于留言人反映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登记时其在原始户籍登记被拒绝问题
经核实,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方案中人口登记细则“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经核实留言人户口已于2001年6月20日从安居区聚贤镇和平村1社25号迁至船山区(原市中区城区),且长期未居住在聚贤辖区内,属于人不在户也不在,不应登记在聚贤辖区内。
2021年1月26日和1月28日,聚贤镇派出所和镇工作人员与留言人进行沟通,留言人表示不理解,聚贤镇将继续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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