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请求事项:
请各级部门纠正游仙区公安分局的错误做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事情经过:
(1)2014年6月17日,为儿子王彬被所领导安排到绵山路银丰小区拆除现场,著便装执勤,在现场用手机拍照固定证据时受伤,受伤后单位不管不问。让家属自己治疗!在王彬的脚上还未痊愈的情况下,9月4日就被所长赵平电话通知回所上班,特别是10月至12月底连续五周超长时间的高强度往返奔波在绵山路社区采集人口信息,导致了本已基本稳定的脚伤加重,从而致使王彬留下后遗症,(由医院医学报告为证)现在不能做剧烈运动,一遇到天气变化左脚受伤部位就肿胀疼痛,需要长期药物治疗。2015年6月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2016年7月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出具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的结论意见,然而就在王彬身体受伤部位未恢复,还在继续治疗的前提下游仙公安局终止王彬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反复去市中心医院找王彬的主治医生,一是要求医生出具受伤治疗痊愈的病情证明:二是要求对王彬受伤部位进行手术治疗。上列要求均遭到医生严辞拒绝,致使该院医生从此拒诊,不在给王彬看病诊治
(2)2013年8月王彬工作后单位上未与王彬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分局上为了给王彬报工伤,背着王彬本人找到我一位年迈的老人,说为了给王彬报工伤必须要签一个手续,而当时分局的经办人员拿了一个空白手续,只要求我在首页和尾页上代王彬签了字,里面的内容是空白的,而今分局却拿这个报工伤的空白手续填上内容后跟王彬打起了官司。
(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规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从这一立法精神上来讲,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络问政工作,我市决定对“问政四川”历史遗留件进行清理和处置。您所反应的问题:
1.若还未解决,请在“绵阳市书记市长信箱”(网站网址:http://xinxiang.my.gov.cn/default.asp)再次提交,我们将及时办理。
2.若已解决,我们将对该留言作办结处理。
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