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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青华厂全体职工关于青华公司拆迁遗留问题的求助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青华厂  2020-08-13 20:11 已回复

法治?一场利用法律漏洞成功侵吞国有资产的完美犯罪!政府还将“依法”为此颁奖1900万!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的职工,也是青华厂的股东。我厂于1993年全额投资开办了“成都青华化工建材总公司”,属于我厂的下属分支机构,现在该总公司变成了时任青华厂法定代表人黄作建的儿子黄晨曦等人的私人公司了!

2017年底,青白江区长流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动员时,因我厂下属经营公司“成都青华化工建材总公司”属于被拆迁范围,我们才知道,我厂的公司已经被人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成都青华化工建材总公司”已经不属于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的了!

我们职工辛辛苦苦建立了青华厂,又开设了青华建材总公司,到头来青华建材总公司不属于青华厂的了,与我们135名职工股东也没有关系了,其中还涉及到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办事处的股份,就是国有资产啊!

我厂现任法人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报案,但公安局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我们又向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大弯街办牵头召集了区政府法制办、区房管局、区信访局和区国土局等部门进行商议,认为该问题时间久远,无法查清当时具体情况,但就我们反映的问题,建议走司法途径,以期查清后解决。

我们相信政府,按照政府的建议,向法院走司法途径,欲查清真相。我们聘请了律师,通过律师查询了二十多年的工商局原始档案。天网恢恢,几经周折,律师终于发现了“成都青华化工建材总公司”被黄晨曦等人非法侵吞的关键证据。可惜,我们的意见法院根本不听取!原因:法院简单粗暴的采信了被告方并无法举证的主张,即《批复》下达时我方应当知晓被侵权,因此,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然而我方举证的主张,以第一次报案时间,作为应当知晓被侵权的时间,却没有得到采信。所以,任你再多证据,你就是铁证如山,人家法院也不审了,正所谓“时效可以洗白一切罪恶!”

一方面是政府充分研究后,向我们提出走司法程序弄清事实真相,解决问题的建议;另一方面,法院因为时效问题,根本不给我们走司法途径正常审理证据和弄清事实的机会。难道这场经过精心密谋、多年布局的侵吞国有资产、集体股份的犯罪,就因为“年久失修”而不了了之了吗?并且,现在,因为拆迁,政府还要再“奖励”他们1900余万拆迁补偿款?干得漂亮!

我们作为青华厂的职工,我们不想看到我们辛辛苦苦建起的厂被别人无端侵占了;我们作为青华厂的股东,我们不想看到我们合法的权利被别人轻易的窃夺了。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了,我们向政府部门反映了,我们信访了,我们也起诉了。但是,一个“时间久远”,成了这场完美犯罪的“保护伞”,一切法律法规,任何政府部门,都只能无可奈何的“干瞪眼”?

所以,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再次求助于政府,希望政府相关各部门认真研究协调后,能够给我们指明一条真正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们只希望有个能评理说法的地方,能够核实听证,实事求是的还原真相,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因时效驳回!毕竟国家利益无小事,人民利益无小事!如果本案传达给社会的是:“暗度陈仓就可以合法的侵占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那么一定会带给社会一种负能量的引导!

法制,应当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私权利而制定的规则。但是当规则被人利用,反而成为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私权利的工具,那么何谈法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公安分局青白江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8-18 15:53

网友您好:
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高度重视,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2018年5月24日,我分局接到群众交来的刑事控告书,控告黄祚建等十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的股份,要求我局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分局于当日受理初查。
经调查:成都青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1日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成都青华化工建材总公司改制后成立。该公司在改制时是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乡镇企业局文件”青乡企改(2001)10号、12号、15号等文件以及相关公司股东会决议等等依法变更而来,当时的产权界定明晰,根据当时的政策法规,并没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改制合法规范。该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单位,与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隶属关系。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的所谓股东联名控告成都青华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相关当时的股东没有法律依据,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另外该公司改制时间发生在2001年,按职务侵占犯罪的追诉期15年计算,此事已过16年多,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我局对控告黄祚建等人职务侵占案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该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通知控告人。

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2020年8月17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8-25 13:15

网友您好:
区法院在接到您反映的情况后,高度重视,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与黄晨曦等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区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的诉讼请求,后成都青华新型建材厂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您耐心等待二审法院裁判结果,依照法定途径解决诉求。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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