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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行政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8-09 09:22 已回复


我是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兴光厂(原598厂)的业主,我代表原(598厂)全体业主提出申请,要求将原成都兴光机械厂利民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经营性固定资产(建筑面积大约3000平方米)移交给原(598厂)业主委员会。
2004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成民破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都兴光机械厂(原598厂)政策性破产;2005年8月17日,破产清算组与郫县郫筒镇人民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确定将成都兴光机械厂利民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移交给将要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内容。
2006年5月25日成都兴光机械厂清算组与郫县郫筒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签订了《原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移交协议》,协议约定:因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成立,将原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所有经营性资产和生活区所有公共设施资产移交给郫县郫筒镇街道工作委员会。协议约定待社区居委会成立后,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所有经营性资产再移交给郫县郫筒镇金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2年成立望从社区(原金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后,该资产转交给郫简街道办事处,至今街道办事处对其管理和收益;2018年11月,望从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申请要求将原(598厂)自建铺面返还给原(598厂)全体业主,但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答复。
2020年6月9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郫筒街道办事处以郫筒信访[2020]70号,行政程序告知书认为:原成都兴光机械厂固定资产移交郫筒街道后纳入了国有资产管理,如您对固定资产权属和移交管理行为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们认为:该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理由如下:
1、1994年2月1日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要求各建设单位在修建城市居住小区时,必须严格修建与之相匹配的小区配套设施。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物权法》第73条,对小区建设区划内场所归属也做出了规定,其中将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规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第70条也规定了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上法律、法规均表明了小区业主对配套设施部分历来享有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任何第三方包括街道办事处都不享有这种权利。
原(598厂)破产前,小区建有职工住宅1336套(家家均取得房产证和国土证)、常住人口约5200人、住房面积104730平方米,,按国家强制性规划要求修建了与之相匹配的配套设施约5万平方米。其中配套设施中非经营性资产(如道路、绿化带、公共厕所、门卫等建面大约47000平方米)已经由小区业委会管理,然而配套设施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如门市、铺面等建面大约3000平方米)却被郫简街道办事处管理和收益,街道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收益其行为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2、根据2006年5 月25日成都兴光机械厂清算组与郫县郫筒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签订的《原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移交协议》,该协议约定经营性资产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但自2012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合并或社区帐户清零后又将这部分资产移交给街道管理和收益。自2012年起至今,在8年的时间内街道违背党纪,违规将原本给破产职工安排生活补助用的配套设施用来自行收益,这是党政纪律绝不允许的。
3、国阅(1999)33号文件及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是党中央关心国有企业因政策性破产保障职工生活的文件。但2005年8月17日及2006年5月26日成都兴光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和郫简镇人民政府、郫简镇街道工作委员会达成的《会议纪要》和《原成都兴光机械城生活区管理移交协议》在两份文件中虽然使用了国阅(1999)33号文件,但并没有正确使用文件精神来帮助破产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反而将破产职工的配套设施的收益占为己用,严重违背了文件精神,应当给予纠正。
4、据我们了解街道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的资产收取的租金用于原(598厂)的生活区建筑物的维护、维修、保养,以及用于5300名业主的文化生活补贴中,而是街道用于自行开支,其行为严重违法违纪。
5、1336户小区业主在2001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小区宗地面积合计70582.03,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又称: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均修建在宗地面积上的。
综上,1994年国家建委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强制性规范,任何建设单位在修建城市小区时必须要修建配套设施,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更进一步规定了,其配套设施的性质也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因物权是绝对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业主同意均无权占有、使用和收益,希望街道严格依法办事,归还现管理和收益的原(598厂)经营性配套设施。同时,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33号文件及11号文件精神,帮助解决国有破产职工利用配套设施的收入来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郫筒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8-24 14:20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郫筒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现将回复如下,一、原598厂资产移交郫筒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情况
2006年5月25日,原郫县郫筒街道工作委员会与成都兴光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根据国阅[1999]33号文关于“关闭或破产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生活公用等单位及设施带职工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内容,签定了《原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管理移交协议》,协议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甲方(成都兴光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将原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所有经营性资产和生活区所有公共设施资产移交给乙方(郫县郫筒街道工作委员会),其中原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所有公共设施资产由乙方再转交给598业主委员会。2006年5月29日我单位已将原成都兴光机械厂生活区所有公共设施资产移交郫筒街道兴光(598)业主委员会,对于经营性资产的部分,我单位委托了原郫县郫筒镇金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生活区内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了接收,我单位接收经营性资产是以我单位与成都兴光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签订的移交协议为依据,该接收行为合法有效。上述财产接收后,属于国有资产。
二、郫筒街道办事处接收资产后的工作措施
(一)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所接受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在598小区环境整治、院落改造、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小区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三)业主及业委会就资产权属问题多次信访,我单位每次都进行了认真答复,答复中一再阐明:若对资产权属有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2020年 6月 17日, 业委会委托律师到郫筒街道了解598厂移交资产情况,我街道法律顾问再次参与对资产移交情况进行了沟通答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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