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厅长:
您好!我是叶淑芳,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岷江路40号的拆迁居民。我持有眉山市东坡区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4月28日颁发的东国用(2003)字第12456号,面积为728平米的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因当年登记时工作人员未明确四至界限,又因2016年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安排东坡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太和镇棚改片区未提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的300多户展开调查和测绘,此次调查测绘图中不知什么原因把我持有的东国用(2003)字第124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位置和面积进行了屏蔽,标注在了未提供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宿翼鹏名下,导致被宿翼鹏(现正在服刑中)多次起诉。后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复函依然无法明确东国用(2003)字第124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界线及位置,故彭山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审判时取消了我们与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于2018年7月8日签订的《眉山市东坡区太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于2018年2月4日签订的《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结算清单》。现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我们请厅长为我们做主,我们连续上访都近4年了,所有问题全部下放到了我们投诉部门处理,无法处理好,下面是我们的一些诉求,请予解决。
网友:
您好,就同一内容您已于2020年8月6日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信箱来信。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已转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处理。目前正在办理,请勿重复来信,望支持理解,谢谢。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