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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求助】再问因读书失去土地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8-05 19:50 已回复

       我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既然农转居不以失去土地为代价,那么我想请问领导,农民并轨后读书,毕业后不包分配工作,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这样无偿的被剥夺了吗?”

       以下为农村农业局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邛崃市网络理政办高度重视,立即转交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于1997年高考进入高校,按当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户籍管理政策规定,您本人户籍迁入高校所在地,毕业时您本人户籍迁移到您生活及工作所在地。一直到2010年,您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即在二轮土地承包期中实行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制度改革,重新议定调整土地承包方人员、面积方案),您本人户籍未在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户内,经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确权方案公示无异议,您本人在您原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未载明有您本人参与土地承包经营的信息符合当时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同时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户也签字确认,说明了您本人已不属于原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0-2011年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需要,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户按照政策规定要求进行了社保安置和住房安置,户籍随即迁出并纳入城市人口户籍管理,且您原家庭户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您本人的户籍从1997年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地,如果您要参与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由您原家庭户内协商。您要重新获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需要结合土地承包法,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重新走申请获得途径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决定。”

      我对农业农村局说我本人已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全不认同: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农转非不会以失去土地为代价,所以拿没有户籍会失去土地来说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有相关没有户籍会失去土地的依据,请例举相应文号;如果拿不出,请以后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村、队上工作人员,不要再拿户籍来拒绝;第二,我有农村税费缴费手册为证:2002年和2003年缴费证明(详见附件),明显我土地并未失去,也在承包期内,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现在都还在第二轮承包期内。第三,由于农村税费缴费手册也能证明我在承包期内,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综上所述,希望政府考虑我实际情况进行补发;我不希望重新走申请获得途径,因为可能就算我累死了也不会申请到,太难了,太难了,太难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邛崃市农业农村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8-11 16:12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你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您再次反映求助“农民因读书失去农村户口,失去土地的”问题,经我局再次与文君街道、南江村(原顺江村)进一步调查了解,您此次所反映的诉求问题,在您上一次反映述求问题中,已经有了明确回复。
首先要明确并不是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能否确认您是否是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问题,而是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地确权颁证时,因您的户籍已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内十多年,不属于在校大学生,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时的产改政策和确权方案,确定您不属于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而确定您已经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在确权颁证时,在您原家庭户(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未载明您参与共同经营的信息,并未收回您及家庭户内的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方户籍内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承包经营并载明其人员信息,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只有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有决定权,这在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讨论确权颁证方案时,经公示无异议,且您原家庭户承包方户主也已签字确认。
其次要理解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的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实施,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确定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可以参与家庭承包经营且获得其收益,但在其承包证书内就不能载明其个人承包信息。
第三,基于您本人的基本情况,您要依法向您原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通过审查符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由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决定,只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有权获取包括土地承包在内的其他农村产权利益。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8月11日11:17时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作者评价:满意评价时间:2020-08-12 16:48

对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回复十分满意,感谢领导用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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