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家里有个2岁的宝宝,出生后上户用了出生证明的上的名字。后面父母没考虑太多,给宝宝想了个名字,就改了一次。家里长辈现在觉得名字不好,非要换个名字,弄得家里很不愉快。这两天长辈去算命重新取了个名字,今天去五里梁户政中心改时说已改过一次就不能再改,但查询相关条例,对幼儿并未说改名一次就不能再改,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申请后改名,现在名字也改不了,弄得家里相当恼火。对于能不能改名这个也不清不楚,特意来咨询下是否有相关条例说改过一次就不能再次更改。。。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99条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姓名。根据我国 《 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 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更改姓名新规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为了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在执行公民变更姓名都有一定的规范,允许未成年人更改一次姓名,未成年人再次更改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由于您的改名理由不符合前六款条件,故不能更改,请谅解。
感谢您的来信,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