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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求助】一位林业战线退休老人的呐喊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孙永固  2020-08-02 19:51 已回复

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回复人:

您好哟,针对您在2020.7.28在问政四川平台给我(孙永固)的回复,邛崃市国有林场住房特困户孙永固同志表示强烈不满,并予以猛烈的抨击和坚决地抵制!

一、关于“房屋腾退”通知是不合理的。

1,我(孙永固)全家于2001年入住现文昌街214号院内,是经原邛崃市国营林场审查后被认定为住房特困户的资格而入住的,并且享受最优惠的租用政策。这是时代的产物,是历史遗留问题,邛崃市规自局及现国有林场不尊重历史,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敷衍搪塞一位弱势老人的行为是错误的。

2,既然邛崃市规自局说文昌街214号院内都是经营性用房,那为什么独叫我一户人腾退呢?其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欺负弱势,横征暴敛,灭绝人性……

3,邛崃市规自局及国有林场声称的“根据国资办、国有平台公司的相关要求”。难道是国资办、国有平台公司要求你们用这样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来解决本单位住房特困户老人的住房问题的吗?

二、关于“天价房租”是不合理的。

1,请邛崃市国有林场及规自局的领导尊重历史并回顾历史,2001年孙永固是以住房特困户资格入住并且享受最优惠的租用待遇,请不要坐在办公室里拍一下脑袋、想一想权利金钱、凭一个不尊重历史、不切实际的念头就炮制出一份不切实际的“住房腾退及天价房租”的通知出来就能改变历史的。完全是痴心妄想……

2,邛崃市国有林场声称“天价房租”是由某评估机构评估出来的。你们要搞清楚一个常识,我是本单位的住房特困户,享受的是单位最优惠的福利租房待遇,没理由接受你们所谓的市场评估价。

320163月,邛崃市国有林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邛崃市农林局,当时三位领导(陈汉云邛崃市农林局正局、莫胜明邛崃市农林局副局、周德明原邛崃市国营林场正场长)现场办公的情况下已解决。可时至今日2020.8.2,周德明没有把解决方案形成文字内容送达孙永固,但是曾免除过5年(2011-2015年)的房屋使用费。

三、强烈要求现邛崃市国有林场领导层不折不扣地执行20163月由原邛崃市农林局领导及原邛崃市国营林场三位领导在场达成的口头决议,并形成书面内容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孙永固。

共产党讲的是实事求是,而非说是就是,要依规、依理办事,不要辜负寄予你们的厚望,不要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努力营造一种风清气正、高效廉洁的政府平台!最后,望邛崃市规自局近期内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致以崇高的敬礼!

邛崃市国有林场住房特困户  孙永固2020.8.2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8-07 14:24

您好!感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经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您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一、关于“房屋腾退”通知是不合理的问题。
自2016年4月以来,您在未与市国有林场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一直占用林场所有的文昌街214号院内部分房屋及文昌街铺面一间,面积约125平方米。这部分被你们占用的房屋及铺面系市国有林场经营性用房。按市委市政府2018年初决策,该房屋应移交市国有平台公司。根据国资办、国有平台公司的移交要求,需在使用该房屋的住户搬离后进行移交,市国有林场按此要求,通知您腾退(给予您合理腾退时间)是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有关规定。
二、关于“天价租金”是不合理的问题
根据我市国资管理的规定,国有资产出租时,出租的资产应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2016年,市国有林场聘请了具有房屋租赁评估资质的公司对文昌街214号院内房屋及文昌街铺面进行评估,并出具租金标准,您所占用的房屋(含一间铺面)使用费是按此标准并结合实际占用间数计算得出,并非“天价租金”。
三、关于强烈要求邛崃市国有林场领导层不折不扣地执行2016年3月农林两局及原邛崃市国营林场三位领导达成的口头决议,并形成书面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孙永固的问题。
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国有林场查询,并无您所称的“2016年3月农林两局领导达成的口头决议”,无法知悉此事具体情况,也无法按您要求形成会议决议送达予您。
以上情况于2020年8月5日15:30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您已经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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