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市长,您好!我是原简阳县石盘镇向家沟村六组村民陈慧清,因结婚和从事钟表修理于1985年12月12日迁入养马镇三居委(该居委当时专专为自理口粮户成立)成为自理口粮户,后因离婚和政策变动,于2005年2月25日返回原籍,(向家沟村六组)迁回时简阳县已于几年前就改为简阳市了,但迁回手续的印章任然盖的简阳县公安局印意,因此村民严重怀疑我迁回手续的合法性,不承认我的户籍,去简阳市公安局信访,回答是时间长了,人员变动,不好答复。还有,国务院有规定,自理口粮户因故反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我于十五年前回的原籍,是否算农村人口,(户口簿职业栏为农业劳动者)。关于印章问题应该由哪个单位解答证明?谢谢罗市长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市东部新区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现户籍不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只有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之分。至于公章问题,建议到当时盖章的办理单位咨询解决办法。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8月3日11:36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