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大幅度改善,野猪已开始泛滥成灾,野猪肆虐庄稼现象越来越普遍,今日,家中几亩玉米遭遇野猪破坏啃食。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咨询巴中市林业局,市林业局让咨询巴州区林业局,巴中区林业局让咨询曾口镇林业站,但是最终曾口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告之没有补偿机制。
野猪属于保护动物,打不得,杀不得。碰上野猪别说把它驱赶走,连自己的生命都会受到威胁。而且野猪的繁殖速度特别惊人,外出觅食更是喜欢成群结队,别说是危害庄稼,农民的生命有时候都会受到威胁。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是否应该以人为本,我们要保护野生物种,但相应代价不应由当地村民承担,农民辛辛苦苦种下的粮食作物遭受破坏,所受损失却无处申请补偿。请问下,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如果有,应该向什么部门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