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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对“峨自资局拒不公开我房屋是否在征收”的说明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17 20:14 待回复

我是峨眉山市绥山镇安川村8组村民饶建华,现在我实名写下以下内容:


关于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内容,我表示严重不同意,故意避重就轻,而且显然多处违反法律规定、违规操作,连最基本的征收条件都达不到,具体如下:


我再三请求的让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我户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其故意避重就轻,不敢正面回答,故意答非所问!!!


请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我户房屋是否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征收范围内!!!

请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我户房屋是否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征收范围内!!!

请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我户房屋是否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征收范围内!!!


我的请求就这么一条。


因为由各种证据可以合理推断(包括所称的川府土[2018]206号中安川村8组被征面积,安置人数,宅基地征收名单,等等),我户房屋所在宅基地根本就不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征收范围内!


在我户房屋宅基地所在根本都不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征收范围内,这个征收最基本条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谈何我户房屋被合法征收?!既然我户房屋都没有被合法征收过,谈何我户安置人口被锁定在2018年3月?!即便是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现在想要征收我户房屋及其所在的宅基地,也应该有合法的国务院或四川省政府所审批通过的征收批文,很显然,至今都没有。


即使是川府土[2018]206号,其审批通过的时间(2018年4月3日)及之后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也明显是征收和拆迁(2018年3月29日)之后的事,根据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在《请明确我户小女儿是否享受拆迁安置》的回复中说“2017年9月,您所在村民小组与原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局签订了峨眉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协议书”,违反了先审批后公示征收公告,再征收的土地征收流程。


在没有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我户宅基地被“五路一桥”项目占用,违反了川府土[2018]206号中的“征收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规定。


峨眉山市征收局只是事业单位性质,根本没有签署征收协议的行政职能,即峨眉山市征收局无权与被征收人签署征收协议,而应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签署。


而且实际征收面积也是审批征收面积的4.5倍多。显然是违法的少批多征。


市政府令第12号第十条,安置人数的确定是由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这里连最基本的对我户的征收审批、征地公告都不存在。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怎么断定2018年3月为我户的安置人口确定基准日?!


市政府令第12号第七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已违反),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才能交付土地(已违反)。


关于回复中的说明:


1)“2018年3月21日您父亲携带您和饶建军2户相关人员的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在书面承诺代表全家(包括您和饶建军)全权负责办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情况下,与原市土征局签订了您户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书面承诺放弃残值交由政府安排处理。”


2018年3月21日,我爸去峨眉山市征收局签协议,只是签署他自己的一户(2人);因征收局不同意这样签,而要求我爸“替”我们三户(9人)一起签署。我和饶建军完全不知情,协议内容我们也根本不知道。更不可能“携带我和饶建军2户的户口薄、身份证”,因为此时,我和饶建军的户口薄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均在自己身上,根本就没在峨眉。我们也从未委托过饶先华代为签署征收协议,更不存在委托签署征收协议的委托书。我爸仅只能代表他自己一户人(2人)签署。


而峨眉山市征收局明知我们是三个独立户,并且没有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为了达到尽快征收和拆房的目的,违法违规操作,让我爸“替”我和饶建军签署征收协议,就这一点就显然违法。


即使是在我爸“替”我和饶建军签署的协议中,安置人口也是9人(包括我妻子钟燕),并且在安川村8组公示栏上明确写出了我妻子钟燕是在安置人口中的。


而我爸签署的征收协议为空白协议,其内容主要部分不但有严重错误(协议内容为1栋房屋;而实际我们三户是2栋房屋),而且签协议当时,只让我爸签字盖手印,征收局方至今一直空白没有签字盖章。


2)“2020年7月9日,在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305室,...,所以无法进行后续补偿工作。”


自2018年3月29日我户房屋被拆后,2018年4月,我爸听说征收局与他签署的协议,征收局不承认,不对我妻子钟燕进行安置。因我在外打工,2018年4月21日,我多次联系绥山镇副镇长彭斌,想问详情,他以信号不好听不到和不接电话为由不回复,后用短信回复“请到峨眉征收局咨询”、“你回峨眉后给我联系”。其后又联系了征收局几位相关工作人员,均没有答复具体情况。


我们无房可住,没有办法,我爸只能在亲戚家居住。一位60多岁的老人,在阴暗潮湿的居住环境下,身体本身就不好,有残疾,并且多年糖尿病,在满地跳蚤的地方居住期间多次因感染等病入院治疗。


其间我哥和我爸他们2户,因为没有安置人口争议,一直强烈要求征收局把我们三户分开处理,因为我们本身就是单独的三户,不能强行把我们合在一起。但征收局一直不答应,想让我哥和我爸让我一起签协议。因为要求征收局分开处理这个事,我们专门去过征收局很多次(包括最近的2020年5月12日),都没有解决,征收局一直不分开处理。


后在通过各种举报投诉后,2020年7月9日,征收局才同意分开处理。我哥和我爸因不能承受长期没有住房的压力而被迫重新签了征收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7月9日,并非所说的延续之前我爸签的协议,那份协议我们根本不承认其有效性)。


我要求的我小女儿安置问题,由上理由,我认为依法该享受安置,但征收局却拒绝安置。


3)“你户新增人员饶子月不是此次房屋拆迁的安置对象,不能享受此次房屋拆迁安置。”


12号令第十条:安置人口以征收公告为基准日。既然至今连合法合规的土地征收审批和征收公告都没有,不安置我小女儿饶子月显然是违法的。


4)“房屋拆迁时已经对安置人口进行了锁定”


12号令第十条,人口安置锁定条件只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市自然资源局是主管土地征收的部门,这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不可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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