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按该法规定征地不再按产值倍数进行赔补,而是按综合地价,但我省各地市综合地价尚未发布,2020年的拆征仍按2012年标准实施赔补。咨询下,这不违法吗?综合地价发布后,会将综合地价与12年标准的差价赔补给被拆征农户吗?另外,有些国家建设项目,比如高压线所跨农房,不会实际征收土地,但按法规需要搬迁,请问搬迁适用征地赔补标准吗?若适用,那除了农房,原宅基地无法继续使用,相关部门也无法协调批准新宅基地的情况下,会对宅基地也按征地赔补标准进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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