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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2020年的征地赔补标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15 14:36 已回复

新《土地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按该法规定征地不再按产值倍数进行赔补,而是按综合地价,但我省各地市综合地价尚未发布,2020年的拆征仍按2012年标准实施赔补。咨询下,这不违法吗?综合地价发布后,会将综合地价与12年标准的差价赔补给被拆征农户吗?另外,有些国家建设项目,比如高压线所跨农房,不会实际征收土地,但按法规需要搬迁,请问搬迁适用征地赔补标准吗?若适用,那除了农房,原宅基地无法继续使用,相关部门也无法协调批准新宅基地的情况下,会对宅基地也按征地赔补标准进行赔偿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30 16:26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4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该文对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 :“2020年1月1日至国家和我省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上述规定是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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