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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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高速交警乱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14 01:46 待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于2020年5月26日11时29分,驾驶川L85935大型货车在G4216蓉丽高速82公里900米处,被蓉丽高速交警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为102公里每小时(该路段货车限速100公里每小时)。本人所驾驶车辆有定速巡航和Gps(本人是用定速巡航97公里每小时行驶的)。被高速交警以102公里每小时判定超速未达百分之二十,罚款200元记6分违章代码46105。因有违章不能审车,所以交了罚款和扣分。
本人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交警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

二、移动测速必须由相关执法人员(交警)执行,测速的时候必须由2位或者以上交警检测,车载移动测速必须装交警队专用巡逻车上测速。在保证不影响交通行驶环境的情况下,巡逻车应在移动测速范围内的开矿路边上进行,不能将测速仪放置在草堆里或者其他遮挡物后进行隐秘测速。

三、根据《移动测速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已设置固定且正在使用的电子监控系统前后3公里不得重复使用移动测速点;

四、因考虑到移动测速仪器的误差,移动测速仪的起拍速度值应略微高于测速告示牌上的限速值,一般起拍速度设置高于限速值10km。鉴于不同路段的路况不同、车流量不同,设置的限速值也会有所不同,按照起拍速度高于限速值10km,城区限速道路40km按照50km设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按照70km设定,高速100km限速段按照110km设置。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本人进行投诉:
移动测速设备是有误差的,在误差范围内不应罚款记分。望领导明查!撤销该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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