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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涪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失职渎职,态度恶劣!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13 10:40 已回复

本人与涪城区一商户存在交易纠纷,后投诉至涪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已明确告知时间过久,已不需要货物。在投诉过后便收到商户添加本人联系方式,告知本人工商与他协商将本人货物发出,本人感到诧异,工商未曾寻求过本人意见,也曾未咨询过本人诉求,也从未咨询过本人意见,但商户在本人投诉后强行将本人货物发出,本人感到十分震惊,本人多方努力后终于联系上事件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该工作人员答复,不需要征求本人意见和诉求,且态度极度恶劣!作为消费者的维权部门!不维护消费者权益,却一直袒护商家,协助规避商家责任,涪城区市场监管部门种种行为和做法,实在令人心寒!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到涪彻区市场监管部门却成了一纸空文?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力和义务,涪城区市场监管部门,不仅不依法履职,还对待办事群众态度恶劣,请问这样就是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22 14:41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在绵阳市涪城区美艺发制品店购买假发后不发货不退款的问题。针对您反映的交易纠纷,我局随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查核实。在核实期间,您仅提供了转账记录,口头陈述在购买时双方约定货物数量为10个假发,但未提供购买凭证、票据等其他佐证资料。商家表示您支付的是购买假发的定金,要求您支付余下货款后才发货。经我局工作人员同商家多次协商后,并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组织您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商家表示收到您的转账后便开始制作假发,现只愿意按照您说的数量发货,不同意退款,你们双方因此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商家就本次交易纠纷向我局提交了拒绝调解的书面说明。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向您进行了反复沟通解释,告知您提供更多有关证据,但至今您未向我们提供其他佐证资料。同时,未发现我局工作人员泄露您个人信息的情况。
综上,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处理本次交易纠纷。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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