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川A1D547驾驶员,于2020年7月11日在 长虹大道南段(5)段(饮马路-南河大桥)0米处 收到 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 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
通知单编号:5107037250040200
违法停车时间:2020-07-11 17:07:36
违法停车地点:长虹大道南段长虹大道南段(5)段(饮马路-南河大桥)0米
通知单述违法行为:违反道路安全法第56条第1款(10391:机动车违法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告知人:张孝斌
经本人实地查看 发现 红线标记区 应为 长虹大道南段 辅路!(请看附件图片)
但现场这情况:路面被贴砖硬化,且以红色瓷砖画线分割 形成规则矩形。
作为驾驶员,我的第一印象是这里是门面房的停车区;
其次现实情况也是该区域两侧规则的停满车辆。(请看附件视频)
请问绵阳交警,外地驾驶员对于此现状 该如何区分 这是市政道路还是门面停车区?
如果是市政道路 为什么会出现被贴砖占用情况?
如果不是门面停车区 为什么会出现 城管车辆也在此停车?(请看附件图片)交警又为何不处罚 靠门面房侧车辆?
询问现场交警得知,本人违法原因是 停车占用盲道。那请绵阳交警先回答这里到底是市政道路还是门面房广场。
还有,此处盲道为何设置的与绿化花台如此相邻?盲人若经此地会不会有安全风险?
以上这些问题,现场交警 都闭而不答!
交警大队代表政府机构对驾驶员做出违法处罚,应结合现场实际合理处理,但现实是 交警一罚了之。
综上,本人认为 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做出的违法决定 是不合理的,特在此求助市长!
根据来信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当事人车辆停放位置为长虹大道南段江岸山景小区门前广场,该广场靠近商业门面一侧设置有停车位并施画有停车位标线。就来信人提出的质疑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当事人停车区域属于公安交警道路交通管理范围。
2、该广场地面瓷砖为美化广场环境而设置,其大小明显有别于机动车停车泊位,且是否认定为停车位应以规范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为依据。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当事人车辆停放已明显侵占了盲道区域,故依法进行抄告告知。
4、该区域盲道设置与绿化带距离过近的反映,我队已向市政部门反馈意见,待立项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