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农业农村厅 » 关于眉山市仁寿县富加镇鱼茂村2组违规建养猪场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拆迁 投诉】关于眉山市仁寿县富加镇鱼茂村2组违规建养猪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09 14:59 待回复

前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眉山市征地补偿耕等别及年产值标准》年产值标准为2040元/亩,而仁寿县属于14等级,全县所有乡镇年产值标准为1580元/亩。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眉山市仁寿县富加镇五福乡鱼茂村2组违规建设养猪场的诸多疑问:

1.针对刘志军村长(桂树村)与其它合伙人一起投资开设养猪场,政府是否允许公职人员以及家属入股企业?允许入股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2.建设养猪场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危害测评?

3.建设养猪场,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渣,废气等的处理方式?以及出现有机废水和废渣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

4.建设养猪场属于企业建设,政府是否允许企业建设侵占农业耕地?

5.假如政府允许企业建设侵占农业耕地,那占用耕地(30年)的补偿费用怎么计算?

6.如果政府需要土地流转,仁寿县政府对土地流转也有相应的政策,村镇干部是否应该负责起来,把集体土地收集起来,重新规划土地,统一招商引资?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