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书记: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受理来访。
2000年升学因政策原因我的户口迁到大学集体户成为非农户口,2018年将户口迁入丈夫户口所在地草池镇崔家村4社。现因机场建设需要,草池镇崔家村4社需整体搬迁,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都天府空港新城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政策的批复》(成高管函)[2017]170号文件以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空港新城资源搬迁补偿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高管函)[2017]169号第十一条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配偶可以享受拆迁安置的规定,我享有安置的权利,但草池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口头对我说“只能回娘家清风乡安置”。从政府公布的所有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户口在征地组的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不能享受补偿安置政策。
我的户口迁出以及性质的改变是因当时升学的政策所致。1995年前的大学生由国家分配工作和落户,2004年以后入学的大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1995年至2004年这10年里入学的大学生必须将户口迁入高校集体户但并未享受国家分配政策,我们成了高校户籍政策不衔接的受害者。我的学费来源均为父母务农收入,并且目前我也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农村户口因升学导致的户口性质转变与城市居民户口的非农有本质上的区别,政府在进行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以免我们陷入政策享受的真空地带,恳请政府在安置过程中杜绝一刀切。
综上,我申请主张自己在户口所在地草池镇崔家村4社的拆迁过程中享受补偿安置。
另,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川农业[2015]21号文件第三条准确把握成员资格界定的政策界限:成员资格取得中的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的规定,我与丈夫的婚生子户口所在地为草池镇崔家村4社,且孩子父亲的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予以了保留,孩子在拆迁安置中应享受法定取得资格的政策照顾。
综上,根据相关规定,我申请主张我和小孩在本次草池镇崔家村4社拆迁安置中享受补偿安置政策。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成都东部新区草池街道办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崔家村4组涉及空港新城整组自愿搬迁项目。
1、您的配偶因读书将户籍从崔家村4组迁出(农转非),虽然现已迁回村组,但并非崔家村4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户籍地址在崔家村4组的居民。您的公婆去世以后,您的配偶也只是继承了房屋的财产属性,不能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故您不能按[2017]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与产权登记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配偶”条款享受住房安置,也不符合其他安置条件。
2.您的户籍因读书而农专非,配偶、子女的户籍性质均为居民,因此婚生子虽户籍地址为崔家村4社,但亦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无安置资格。
以上情况已于2020年7月9日11时51分,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晓。如仍有疑问,可咨询草池街道办拆迁办028-27871209。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