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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求助退回血汗钱25000元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pzl123123PZL  2020-07-07 15:35 已回复

实际情况与认购前前所认同的情况是严重不符的,开发商违规诱导在先,不能算我们违约,认购前我们完全是听开发商介绍,是有前后因果关系的,若这些情况是虚假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开发商无论用何种手段诱导客户下定金,一旦出现问题就拿一纸协议说定金不退,这也是属于霸王行径,难道国家规定可以随意违反吗,为人民服务只是说说吗,请求有关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房管局、市场监管局、消协、发改委)

被投诉人(单位):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825-2222266(开发商) 18228946874(销售员)

请求事项:请求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就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景屏路以南、甘霖东街以西D2-2-01地块【邦泰.东湖上院】15-1-604号商品房、-1层822号车位所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整、车位定金5000元,共计25000元整

1、关于捆绑销售

车位和房子是独立单位,但开发商却要求必须同时购买车位,才能享受房款抵扣15000元的优惠,还说这是他们的销售策略,该策略违反国家规定,表面上说是给客户自由选择,实际是以捆绑搭售车位的限定方式,迫使我们接受商品价格,我们后来才得知这就是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有多种方式 :1、捆绑搭售 2、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价格,开发商要求客户必须同时购买车位,才能享受15000元的房子优惠,属于2,既然房子和车子是分开的,不应有任何联系,但开发商却以必须同时购房车位的作为享受购买房子享受优惠的附加条件,必须买车位才能享受房款,就是涉嫌捆绑销售。打折让利其实都是幌子,是开发商利用“虚假让利”,从而锁住客户,操控房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2、          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购房当天在售楼处并没有设置销控表,也未将所售房源所有的价格进行公布,销售员也没有提供价格表进行参考,只是在他手机上帮我们查价格,说价格都是领导定的,我们认购哪套房子销售员就报出价格

开发商肯定反馈说有价格表,我们本身不是投诉开发商没有价格表这个事,而是未向购房者进行展示,至少本人作为购房人之一,当时确未看到,价格都是备案过的本身就有,但是是需要展示给购房者,这也是我们投诉的未明码标价(请不要偷换概念),如果作为购房者都没有看到,那这个价格表也是形同虚设,贵局作为监管部门,可以调查、可以暗访,更加可以查看当时监控视屏

 

 

3、          涉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偷面积及唆使违章改造欺诈

根据规定根本没有赠送这一说,而是通过偷面积及违章改造获得。为了宣传户型亮点,还教唆客户可以通过改造封闭阳台增加房子的使用空间,你们作为备案审批部门,未经审批开发商在验收之后进行改造,根据规定,未经审批规划属于违章建筑,明显已经违反了国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建设部的《建筑装饰非毛坯管理规定》,房屋装饰非毛坯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非毛坯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只有审定后才可以进行改造,

 

4、          开发商存在普遍教唆客户作假骗贷的行为

收入证明让我们作假,找关系开一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收入证明,实在不行找个公司开个4000多的收入证明,有录音为证。

 

 

 

5涉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违规行为,声称马上就要涨价,车位马上要涨到4万5,房价上涨150元/平,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规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1-29 16:13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一、办理情况针对我局职能职责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一、我局接到信访人投诉后,立即联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消保科、价监科等执法人员前去现场(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进行检查,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查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房预售证第0808号。2.现场查见邦泰东湖尚园15号楼销售价格备案登记表、及公示牌,于公示中。现场已拍照取证,公示于销售大厅。3.现场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东湖上院,出卖人: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两份,33页/份,对照信访人所提供的住房和车位合同一致相同。4.现场提取《邦泰东湖上院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补充协议》1份。5.现场提取《邦泰东湖上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补充协议》1份。6.现场查见该公司销售大厅电脑中表位明源地产系统中公示车位价格信息,邦泰集团:邦泰东湖上院项目车位信息公示展板位于该公司售楼部入门右手处,展板旁有温馨提示。7.现场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份,共1页。邦泰东湖上院11、14、15号楼商品房明码标价申报备案表复印件1份,共1页。邦泰东湖上院15号楼销售价格表复印件1份,共1页。从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查看后,未发现信访人所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我局联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消保科、价监科等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通过对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查看后,未发现信访人所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于2021年1月27日15:15回复来电人。四、我局将信访人的诉求转告给该公司,该公司表示信访人在向我局反映此事之前,已与信访人自行协商多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调查核实情况一、通过对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回复(明确回复信访人所提出的每个反映问题)进行检查,现目前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经调解后,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与信访人进行调解协商,愿与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处理(该公司出具了《关于客户投诉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本次投诉,我局再次与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仍表示不愿与信访人协商解决,愿与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一方不愿与另一方调解协商,我局建议信访人采取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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