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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诉】投诉邦泰.东湖上院违规卖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pzl123123PZL  2020-07-07 15:13 已回复

实际情况与本人认购前前所认同的情况是严重不符的,开发商违规诱导在先,不能算我们违约,认购前我们完全是听开发商介绍,是有前后因果关系的,若这些情况是虚假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开发商无论用何种手段诱导客户下定金,一旦出现问题就拿一纸协议说定金不退,这也是属于霸王行径,本人已经投诉三个多月,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敷衍推责,至今未得到有效答复,难道国家规定可以随意违反吗,为人民服务只是说说吗,烦请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严肃处理

被投诉人(单位):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825-2222266(开发商) 18228946874(销售员)

请求事项:请求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就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景屏路以南、甘霖东街以西D2-2-01地块【邦泰.东湖上院】15-1-604号商品房、-1层822号车位所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整、车位定金5000元,共计25000元整

1、开发商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在认购房屋之前,向本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告知、说明义务;

2、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购房当天在售楼处并没有设置销控表,也未将所售房源所有的价格进行公布,销售员也没有提供价格表进行参考,只是在他手机上帮我们查价格,说价格都是领导定的,我们认购哪套房子销售员就报出价格。

3、涉嫌捆绑销售的违规行为,咨询过程中,销售员告知必须同时购买车位,才能享受房款抵扣15000元的优惠,我们迫不得以接受了购买车位的提议,但我事后得知原来这已经违反了买卖自由

4、涉嫌唆使造假银行流水、假收入证明向银行骗贷的违规行为5、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到售楼处后销售员带我们参观了样板房,并介绍飘窗是全赠送的,阳台是半赠送的,交房以后可以参照样板房将飘窗打通,把阳台进行封闭增加房子的使用面积当时对样板房宣传的户型比较满意,加上销售员做了这样的说明,我们就会认为已经得到许可进行改造,后来通过查询得知所谓“赠送面积”飘窗和阳台,在国家规定中飘窗本身是不计面积,阳台本身只计一半面积,所以不存在赠送,所谓“赠送面积”实际是开发商通过偷面积而来,而销售员却说成是赠送,根据规定根本没有赠送这一说。不符合实际的事情就拿来诱导购房,已经涉嫌虚假宣传的违规行为。我们咨询了专业的人士得知未经规划部门审定不允许私自改造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属于违章建筑,若遭到举报肯定会被强制拆除,而最终受损的是自己,这样的行为已经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伏笔,而销售员及开发商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还要这样唆使,导致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已经涉嫌欺诈。6、涉嫌存在故意隐瞒对继续购房是否进行的不利因素的违规行为,现场未设置销控表和价格表对本人所购房源准确的套内面积进行明示,销售员始终没有对房子准确的公摊面积进行声明,包括认购书,也未对套内面积进行标示。7、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该营销中心使用“原价”字眼进行标价

8、涉嫌偷面积及唆使违章改造的违规行为9、涉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以上诉求均有录音、图片、协议为证基于以上原因,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投诉,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帮我协调处理,要回购房定金20000元整、车位定金5000元,共计25000元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河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1-29 11:22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一、办理情况针对我局职能职责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一、我局接到信访人投诉后,立即联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消保科、价监科等执法人员前去现场(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进行检查,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查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房预售证第0808号。2.现场查见邦泰东湖尚园15号楼销售价格备案登记表、及公示牌,于公示中。现场已拍照取证,公示于销售大厅。3.现场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东湖上院,出卖人: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两份,33页/份,对照信访人所提供的住房和车位合同一致相同。4.现场提取《邦泰东湖上院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补充协议》1份。5.现场提取《邦泰东湖上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补充协议》1份。6.现场查见该公司销售大厅电脑中表位明源地产系统中公示车位价格信息,邦泰集团:邦泰东湖上院项目车位信息公示展板位于该公司售楼部入门右手处,展板旁有温馨提示。7.现场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份,共1页。邦泰东湖上院11、14、15号楼商品房明码标价申报备案表复印件1份,共1页。邦泰东湖上院15号楼销售价格表复印件1份,共1页。从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查看后,未发现信访人所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我局联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消保科、价监科等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通过对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查看后,未发现信访人所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于2021年1月27日1515回复来电人。四、我局将信访人的诉求转告给该公司,该公司表示信访人在向我局反映此事之前,已与信访人自行协商多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表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调查核实情况一、通过对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回复(明确回复信访人所提出的每个反映问题)进行检查,现目前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经调解后,遂宁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与信访人进行调解协商,愿与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处理(该公司出具了《关于客户投诉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本次投诉,我局再次与邦泰置业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仍表示不愿与信访人协商解决,愿与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因一方不愿与另一方调解协商,我局建议信访人采取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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