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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咨询】户口落户,上学学位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7-07 14:26 已回复

新津购房后迁入户口,落户新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目前新津有没有规定一套学区房限制几个入学名额,或者说一套学区房六年只能一个入学名额之类的?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津县教育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14 14:39

市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目前新津有没有规定一套学区房限制几个入学名额,或者说一套学区房六年只能一个入学名额之类的?”问题的函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小教幼教科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二是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相一致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以适龄儿童户籍证明和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明)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目前,我县义务段入学对购房入学住宅的要求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全额持有的商品住宅。因您未留下联系电话,故不知您的孩子何时接受义务教育,请您关注孩子入学当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
今后,您若有相关教育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我局小教幼教科(028-82517032),我局工作人员将积极为您解答。


新津区教育局
2020年7月13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津区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0-07-15 08:41

市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目前新津有没有规定一套学区房限制几个入学名额,或者说一套学区房六年只能一个入学名额之类的?”问题的函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户政大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公发〔2017〕191号)规定,市外人员迁入落户只能按照人才引进和《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积分落户(见附件)。如果该网民系201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可按附件1办理,如果是2018年1月1日起所购商品房只能按照居住积分办理入户,应按附件2办理。

新津区公安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 :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人员入户须知
前置条件:
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时间中最早者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中记录的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中最早者为准。
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信息查询记录》(30天内有效);(原件)
5、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购房的,提供房屋产权人缴纳满1年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明细查询单(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已到合同交房日期)。(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因购房原因迁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成都5年后方可按相关政策申请老年父母投靠。
2、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3、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4、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附件2成都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的相关精神,科学调控人口规模,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
发展,按照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工作要求,
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或按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对特大城市人口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明确年度人口控制总量,优先满足人才发展战略,并按照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原则,研究提出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居住地申请积分.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个人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年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指标.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各项指标积分之和.
(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三)教育背景指标.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按照就业所在区域计算分值,其中:属于东进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和南拓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新区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服务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天府新区南区产业园、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按照20分/年累积计算;北改区域(试行范围包括青白江区先进材料产业园、青白江区国际铁路临港服务业集聚区、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彭州市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
(五)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六)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七)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申请人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加2分;超过1万元的,按每0.1万元加0.2分累积计算,最高分不超过10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次加2分,最高分不超过10分.
(八)鼓励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申请人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加10分.申请人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加10分.
(九)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10分.
(十)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工商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十一)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减20分.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标.申请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减50分.
第九条 积分标准分值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第十条 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积分结果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合法居住证明材料.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请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积分核定,报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市人口服务管理办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等依次进行排位,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确定入户名单并公示.
第十七条 积分入户名单由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布.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二:五、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取得入户资格的,在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所在地(指同一乡镇街道)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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