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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乱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0-06-30 13:48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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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帮助纠正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公安分局违反公安厅川公发[2009]5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相关户籍管理政策第三条工作要求第四项……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将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等规定。造成诉求人在该组农村和平村1社25号原始户籍,被该局局长朱昌建,聶洪,冯川,袁光林等人,在2001年6月18日一20日违法捏造全家“再婚"迁出的违法事实,至今不纠正补发诉求人在该社原始户口本,该组住房148平米,1999年二轮3.6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等证书合法权益受侵10余年,而作为制造信访事件主管责任部门的四川省公安厅(2015)川信复核字22号答复意见书,不执行该厅(2009)5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推诿,包庇公安部门违反法规,任意贱踏民权的犯罪事实,不纠正,不受理,成了黑势力保护伞!造成侵害民生至今不决的恶果。
         投诉人:吴定华
     2020年       6  月      30   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公安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1-01-29 18:09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
经高新区管委会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遂宁市船山籍信访人员吴定华自2009年7月以来,为将全家户籍转回原户口所在地高新区聚贤镇和平村1社,并要求恢复为农业户口等事项,曾多次到多部门,多层级上访。该信访事项曾经过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调查答复,后又经遂宁市公安局信访复查,省公安厅信访复核,信访人仍不服,仍以同一事项和理由上访。2018年10月安居区公安分局以遂公安[2018]111号文件向省公安厅申报终结吴定华信访事项。2019年12月省公安厅以编号:川公信终[2019]1号四川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终结告知单对吴定华自2009年7月以来长期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决定予以终结。2020年7月7日,遂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信访事项终结告知单送达吴定华后,吴定华仍不服。2020年7月30日、8月24日、9月17日,吴定华三次致电“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其户籍问题,在相关证据证明的条件下遂宁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建议将“吴定华恢复农业户口、人口普查登记等问题”上报市热线办认定为不予受理件。针对该情况,现再次将吴定华在问政四川网站反映情况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吴定华户籍的问题。经安居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调查,通过查阅船山区公安分局档案室有关吴定华户籍档案的入户呈报表、准予迁入证明存根、农转非入户卡等资料查明,吴定华于2001年6月18日、2001年6月20日分两次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将全家四人的户口以“农转非”方式从聚贤镇和平村1社迁移至遂宁市市中区城河南巷42号2单元12号;2006年5月8日其又从城河南巷42号2单元12号迁至船山区金城街20幢2单元2号,2007年2月23日全家4 口人并在现住地申请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当时公安机关将吴定华一家人户口从聚贤镇和平村1社迁移到遂宁市城区,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是按照当时的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的,并无违规之处。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2001年将吴定华全家户口从遂宁市市中区聚贤乡和平村一社迁至遂宁城区时,依据规定将其户口作“迁出”处理,2012年9月,吴定华向安居区公安分局申请将户籍迁移回聚贤镇和平村1社并要求恢复农村户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第三条第四款和《四川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第六条有关户籍迁移登记的规定,吴定华及其家人将户籍迁至遂宁市船山区(原遂宁市市中区)是其主动申请的,系自愿行为,其申请将其户籍迁回原籍的诉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为其办理户籍迁移业务。安居区公安分局针对吴定华申请恢复全家聚贤镇农业户口的诉求,以遂公安发[2012]96号文件告知吴定华其申请不予批准。
(二)关于房屋财产被窃取的问题。经聚贤镇工作组调查,留言人反映不属实。2017年聚贤镇镇工作人员、吴定华本人、村干部及测绘公司一同到吴定华家就房屋确权测绘其房屋面积,2017年2月20日安居区国土局干部及聚贤镇干部与吴定华当面交流,请吴定华提供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安居区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2017年至2019年期间聚贤镇干部也多次提醒吴定华及时提供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安居区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截止目前,吴定华并未到安居区国土局办理。现位于和平村1社25号130平方房屋仍属吴定华所有,无人占用,故不存在房屋被人强占的问题。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收益被窃取的问题。经聚贤工作组调查,留言人反映不属实。2001年6月,吴定华将户口迁走后,其一家人的田土于2001年11月分配给了其他村民,现高新区聚贤镇和平村1社22号户主吴定华,原名吴华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998年村登记户口时村文书将其名字误登为吴定华。2005年粮食直补开始后,按政策要求农户领钱时必须身份证与户口本上姓名一致,故吴华明只好将错就错,更名为吴定华。其1999年土地承包面积4.13亩,2001年调入田0.14亩,故其土地承包总面积为4.27亩,2002年退耕还林0.6亩,因后来粮食直补是按耕地面积计算,故其粮食直补面积为3.67亩(恰好与信访人吴定华原承包面积相同,但承包地的田、土面积和名称不相同),他所领取的各项款项均属本人,与留言人吴定华完全无关。故不存在留言人所反映的其粮食直补等款项被人以同名的方式冒领、窃取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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